《政府采购法》重大修订引发改革春风,专家座谈会圆满落幕
叶树理教授以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为切入点,提出应用“双阶理论”进行定性,即把采购行为视为公法行为,将合同订立视为私法行为。这一理论有助于解决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尤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行政行为性质和争议解决规定方面。至于履行阶段的争议,则需结合强制条件、争议评审和仲裁制度来处理。
何红锋教授探讨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性与特殊性,认为采购法旨在设立市场普遍接受的合同标准,并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监管机构有权撤销合同,这与民事合同有显著区别,因此政府采购协议应视为行政协议。他还对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提出修订建议。
王春蕾讲师分析了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难题,指出使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存在合法性疑问,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失信行为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管理。
张凌寒副教授以“华为事件”为例,指出电信设备采购缺乏法规依据,建议《政府采购法》对电信设备领域做出限制性规定。
李兵主任从《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规范出发,讨论了征求意见稿的管理规定,强调需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以及在两部法律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问题。
宋雅琴副院长讨论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与合同成立问题,关注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热点,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合同成立时间点的模糊性,并建议明确合同生效的标志性阶段。
周勤总经理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对国企采购的适用性问题,建议明确“其他采购主体”的范围,并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谢永飞助理员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三点体会:一是两法合一的必要性,二是军事采购的保密管理期限,三是建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入军地联合惩戒机制。
廖鸿志助理员指出《军事采购规章》与《政府采购法》可能存在的歧义,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以便军事条例的执行。
张建文教授从《政府采购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和功能配合角度发言,提出《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规定不全面,以及术语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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