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并于2024年8月19日常务会议通过,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旨在规范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流程,提升审查效能与品质,强化对法规和规章的监管,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条例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由贸易港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主体,并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界定。
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条例规定了法规和规章的报送备案时限、责任主体和具体流程,并对备案登记、公布、审查、处理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
此外,条例鼓励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强化了审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法规和规章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2001年发布的旧条例,标志着我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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