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问观察:拨云见日——境内外IPO新规下股东穿透核查攻略
在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宣布A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规则,同步发布的还有《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项新规立刻成为市场热议焦点,尤其是关于“股东穿透核查”的问题。基于实务经验,我们对境内外的IPO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的解读。
在A股IPO中,股东穿透核查并非新议题,但监管规则一直未明确。直到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对股权代持、突击入股等问题提出了核查要求。此后,穿透核查报告动辄数百页。现行有效规则显示,监管部门对股东穿透核查提出了全方位要求,但实际操作中,股东配合度不一。新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股东配合核查的法定责任。
在境外IPO方面,虽然H股项目中证监会已按A股标准进行问询,但《管理试行办法》的发布,使得红筹模式上市企业也需按照最新规则进行股东核查。境外上市新规借鉴了A股的监管理念,统一适用于各类境外上市项目。
通过分析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案例,我们发现A股IPO的穿透核查实践中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一方面,有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持股较少主体未完全穿透的案例;另一方面,也存在为满足特定核查要求而“一穿到底”的情况。
在H股IPO实践中,证监会会借鉴A股的核查思路,但存在两点不同:一是H股IPO不需要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二是对于境外股东,如果能证明其并非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且入股价格无异常,通常不再向上穿透。
关于境外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新规基本延续了《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原则,但对于确实不能完成最终穿透的,需要采取替代性措施,如提供上层投资人构成说明,承诺上层投资人中不存在境内主体等。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建议拟IPO企业进行适当的“反向尽调”,避免引入可能带来障碍的投资人股东;在融资文件中设置条款,约定投资人在上市过程中配合核查的义务;在启动上市计划后,采取“一穿到底”的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投资人,则建议在投资时关注标的公司既有股东情况,并形成自身的股东穿透核查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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