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规范化与监督管理,2016年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该令确立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以及资产转让三大类交易行为,并对各类型交易制定了具体规则。除32号令外,还有多项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体系。本文将重点分析企业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企业资产转让”概念在32号令中得到了明确,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重大资产的对外转让行为。虽然之前的法规中已有相关表述,但32号令提供了更明确的定义。关于“重大”的具体标准,32号令授权国家出资企业自行确定,考虑到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差异性。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规定深度解析与要点梳理

在监管主体方面,32号令区分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两个层面。国家出资企业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制定自身的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并报备国资监管部门。这样的安排使得国家出资企业在资产转让方面拥有了实质性的监管权限。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流程包括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审核批准、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和完成交割等环节。这些流程旨在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此外,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也在文中进行了探讨,指出政府投资子基金及其被投企业通常不适用企业资产转让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形成非股权类财产。

综上所述,32号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和程序,有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