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停发新股并非股市振兴良策
证券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公开发行的证券需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须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部门的核准或审批。这一规定实质上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该制度要求,发行证券不仅需公开一切有助于投资者判断的信息,还需满足发行实质条件。监管机构有权对申请及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在获得批准后,发行人才能进行证券发行。
相较之下,多数国家实行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此制度下,监管机构不对发行实质条件设限,而是要求发行人公开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监管机构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不涉及发行实质。只要发行人按照规定公开资料,即便财务状况未达特定标准,也不得拒绝其发行。简而言之,信息公开即可上市发行股票。
显而易见,核准制相较于注册制,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股票市场准入机制,从而限制了股票发行量。截至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仅为2449家,不足全国股份公司总数的十分之一,其中上交所上市公司仅946家。
中国企业的证券化率偏低,长期依赖间接融资,股票融资规模较小。证券化率衡量股市市值与GDP总值的比例,该比例越高,证券化率越高,也是一国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指标。通常,美国、英国等上市公司众多的国家,证券化率可达130%至150%,发达国家约为1,发展中国家则在50%左右。中国的名义证券化率接近或超过1,但存在较大水分,股市中大量非流通股是其中的结构性差异。若将非流通股视为不可交易的“虚股”,在计算证券化率时应扣除,这样计算,中国的实际证券化率仅为0.35至0.4。因此,无论是蓝筹股市场还是其他市场,都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只有这些市场充分发展,我国的证券化率才能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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