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相关措施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维护新股上市初期市场秩序,抑制炒新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监管细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进行了优化。以下为新调整的交易监管措施: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申报价格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视为无效:
- 集合竞价阶段,申报价格上限为发行价的120%,下限为发行价的80%;
- 连续竞价阶段,申报价格上限为发行价的144%,下限为发行价的64%。
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至0.01元处理。若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则以首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上市首日连续竞价中,若盘中成交价首次较开盘价波动超过10%,将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波动超过20%则不再临时停牌。停牌至14:55后恢复交易。
三、本所将对以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 利用大额、高(低)价、连续或虚假申报影响交易价格;
- 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影响价格;
- 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价格;
- 其他本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具体的大额、高(低)价、连续、虚假申报标准如下:
- 集合竞价阶段,申报数量超过流通量的5‰且价格偏离前收盘价(首日为发行价)3%;
- 连续竞价阶段,申报数量超过流通量的5‰且价格偏离最新成交价3%;
- 其他详细标准依规定执行。
五、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六、上市首日收盘后,本所将公布各类投资者交易信息,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七、对异常交易账户,本所可采取警示、要求提交承诺、暂停交易等措施,严重者将限制交易或上报证监会查处。
八、会员单位需做好风险揭示,加强交易行为管理,对异常交易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
九、会员单位应配合本所对新股交易进行协同监管,指定专人负责。
十、本所将对会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专业机构投资者应自律规范,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以上”、“超过”包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十三、其他事宜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废止2013年12月13日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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