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强制平仓未预披露之谜
董小妮周一课堂
大家好,欢迎来到本周的监管动态回顾,我是小妮。
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当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的股票违约被券商强制卖出时,这被视为股东减持的一种形式。这就意味着,在二级市场卖出时,股东需遵循减持新规,提前15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这一规定常常成为股东在股票质押违约后信息披露违规的症结所在。
甲同学提问:那么,如何确定股东在这个时间差内的预披露责任呢?
小妮解答:通常情况下,券商会在股东违约后通知其在特定时间前未补仓或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将强制卖出股票。股东需在此时间点前15个交易日完成预披露。
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股东必须与券商紧密协调,控制好时间节点,因为一旦违约,减持的主动权就不再掌握在股东手中。若券商卖出股票后,股东未进行预披露或未按时预披露,均属违规交易行为。
今天,我要分享的案例与此相关,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例概述:
经查,截至2021年5月25日,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B公司持有公司36.59%的股份。此前,B公司将部分股份质押给一家券商进行融资。2020年12月21日,由于未支付利息,B公司构成质押违约。券商发出违约处置通知,但B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解除质押。2021年5月25日,券商因B公司实质违约,强制卖出其4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月29日,B公司才告知上市公司并对外披露。
小妮解析:
此案例中,控股股东因质押股票违约被券商强制卖出,却未进行预披露,导致违规。控股股东对这一处理提出异议,称与券商沟通过债务展期,且券商未明确处置计划和时间。但交易所认为,自2020年12月21日起,控股股东已构成质押违约,应知晓股票可能被被动减持,且券商已多次通知可能进行减持。因此,未预披露的理由不成立。
处分结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控股股东进行了通报批评。
因此,大股东在面临股票质押到期和平仓风险时,必须与质权人协调好时间节点,判断是否需要预披露,以避免交易违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上周资本市场的监管动态: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监管概览:
2021年8月9日至8月15日,证监局发布33份监管文书;上交所发布8份,深交所发布10份。
证监会证监局监管动态:
2021年8月9日至8月15日,证监局发布1份行政处罚决定,2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0份行政监管措施。
上交所监管动态:
2021年8月9日至8月15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发出1份书面警示,4份监管工作函,对3宗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针对敏感信息披露或股价异常,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9单。
深交所监管动态:
2021年8月9日至8月15日,深交所发出9份监管函,对1宗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发出关注函18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1份,半年报问询函1份。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2021年8月9日至8月15日,深交所对89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1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会员监管动态:
2021年8月9日至8月15日,深交所对一家会员因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到位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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