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业务与资管:法律框架下的风险防控与融资审查机制
一、股票抵押交易法律新视角
(一)融资主体新规
依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24年修订)》第15条,禁止银行及从事贷款、私募债或股权投资的机构及其产品作为融资主体。但符合特定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得以豁免。涉及业绩承诺的股东在承诺期内不得通过集合资管计划或定向资管客户融资。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多数股东所持股份均涉及业绩承诺补偿,补偿期限通常为三年。融资主体还需满足最低交易金额限制,首笔交易不少于500万元,后续交易不少于50万元。
(二)资金提供方新策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24年修订)》第17条和第18条,资金提供方包括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但公开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参与股票质押回购。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需遵守多项规定,包括明确合同允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披露相关风险、权益人登记等。证券公司不得使用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融资,但可通过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
(三)融资主体保留权利
融资主体仍保留质押股票的投票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
(四)资金提供方其他要求
包括限制质押集中度、按券商净资本分类限制、计提坏账准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并专户管理。
(五)资金禁用范围
资金不得用于淘汰行业、新股申购、购买股票等禁止领域。
二、构建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新思路
将参与者按风险程度分为四级,并根据项目情况分配风险级别,实施风险应对措施。
三、融资主体审查新标准
审查资格包括合法机构或个人、年龄限制、信用记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明确不得参与的情形。
四、资产管理与股票质押回购利益冲突新处理
证券公司需建立信息屏障和利益冲突防控体系,确保自有资本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公平对待投资者,并动态评估风险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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