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袖不留股:‘人走股留’策略与员工持股动态调整新思路
秋风送爽,白露初临,草木微黄,候鸟南迁。在这醉人的秋意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也悄然加速,渐入佳境。
近期,国资委宣布对“双百企业”进行考核,对于那些改革动力不足、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将有可能被移出名单。面对这样的考验,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如何推进改革,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措施后,员工若离职、调岗或被解雇,其股权如何处理?员工绩效不达标或岗位变动时,其持有的股权又该如何调整?
为此,我们邀请了国企混改和员工持股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律师,为大家深度剖析最高院96号指导案例,解读其中关键。
一、案情简述
1990年,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04年,该公司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以2万元出资成为自然人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外售,一年后可在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若员工离职,股权由企业回购。宋文军2006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股,公司最终回购其股份。
二、案例分析
1. 公司与股东关于回购股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认可的自律文件,公司回购股权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且未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2. 公司回购离职股东股权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回购股权是按照章程规定进行,不构成抽逃出资。
三、裁判结果
各级法院均驳回了宋文军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请求。
四、案件启示
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表明,法院支持公司章程中的“人走股留”条款。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条款,不违反公司法,且有利于公司稳定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则受到《公司法》的严格限制。
国企混改的大潮中,如何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平衡各方利益,是企业改革成功的关键。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