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确保公众现金使用权益,营造良好的现金流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以下是对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规范的全新阐述:

2024年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重要公告

一、基本准则

(一)坚守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现金支付是我国社会的基础支付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拒绝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现金管理,提升现金流通效率,确保公众能够顺畅、合理地使用现金。

(二)促进支付方式和谐共进。现金支付在维护公众支付权利、文化传播及特殊情况下稳定社会预期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非现金支付是现金支付的有益补充,两者应相互支持,协调发展。

(三)尊重公众支付选择自由。各类主体需尊重公众选择支付方式的自由,在保障现金支付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可以提供合法的非现金支付选项。

(四)禁止对现金支付进行歧视。在支付方式创新过程中,必须确保支付环境顺畅、保障民生需求、提升公众幸福感,不得实施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避免形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行为规范

各主体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依法履职或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人民币管理法规,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至(七)具体规范内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等,均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尊重并保障现金支付权利。

(八)其他主体应明确标识现金收付方式,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提供支付转换手段时,不得额外收费或强制销售其他商品。现金收付争议应依法解决。

三、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行为规范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遵循人民币管理规范,优化现金服务:

(一)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场所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满足公众现金使用需求。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确保现金支付与电子支付的兼容性,不得鼓励或暗示排斥现金支付。

(三)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保障机具兼容多种支付方式,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四、现金收付行为规范

现金收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现金收付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基层社区的合作,营造和谐的现金流通环境。公众在遭受现金支付排斥或歧视时,应保留证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对于违反现金收付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