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国务院于2024年3月29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此次修改和废止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主要修改方向**:

权威解读:国务院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发布会全纪录!

* **机构改革精神落实**: 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机构名称,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

* **政府职能转变**: 删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优化政务服务。

* **处罚方式优化**: 删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已取消或被替代的罚款事项,并增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强化法律义务落实。

* **上位法衔接**: 修改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与对外贸易法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相衔接,并修改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 **法规废止**: 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使法律体系更加和谐、完备。

**修改和废止工作的特点和成效**:

* **优化政务服务**: 精简企业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

* **规范监管执法**: 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 **适应行政管理需要**: 调整机构名称,适应当前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强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 修改行政法规,与上位法相衔接,废止不适用的法规,使法律体系更加和谐、完备。

**未来展望**:

国务院将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