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2024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与申请指南
为深入实施创业扶持政策,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增长,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金〔2024〕206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业担保贷款适用对象
1. 在本市法定劳动年龄内,自主创业未满18个月的人群,涵盖城镇登记失业者、就业困难者(包括残疾人)、退役军人、刑释人员、毕业生(包括村官及留学归国人员)、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及失业者、网络商家、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者。
2. 小微企业申请条件:在申请前12个月内,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及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数,需达到在职员工总数的10%(100人以上企业为5%),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无不良信用记录。特定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等)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期限最长3年。
2. 小微企业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
3. 表现良好的借款人及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再次申请,累计不超过3次。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财政贴息上限为LPR+50BPs。
四、贴息政策
对合规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提供50%的贴息。
五、担保方式
1. 个人贷款需担保基金担保,并由符合条件的本市国家公职人员(含国企职工)提供反担保。
2. 小微企业需采用符合银行标准的担保方式。
六、经办银行选择
根据贷款便利、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优选经办银行。
七、贷款发放规模及申报时间
八、申报材料
包括身份证明、经营证明、贷款资格认定表、个人征信材料等。
九、申报流程
个人及小微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经过资格审核、认定后,由经办银行审批放款。
十、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贴息对象资格,财政局负责与金融机构协调,监督贷款发放,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附件:个人及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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