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监察对象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影响解析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深入解读,同时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阐述。
本次会议详细介绍了监察法草案的核心内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调查和处置公职人员廉政教育、职务违法和犯罪等情况。草案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范围,并确立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提出了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包括审批程序、留置时间限制以及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要求。
此外,会议还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应地,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在机构改革方面,会议透露了国务院正部级和副部级机构的调整方案,减少了多个部门,并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进行了重组,包括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新部门的组建,以及原有部门的职责优化。
机构改革的总体考虑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执行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具体改革措施包括重新组建和优化多个部门,以及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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