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台期货公司年报编制规范指南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规范(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旨在规范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经《公司法》及《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应按照本准则要求编制和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本准则列出的内容要求,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编制内容。
第四条
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方式,避免报告内容重复,保持文本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该所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减。
第七条
出具特殊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并出具报告。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关注,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等文件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期货公司除遵守本准则外,还应遵守相关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省略后续内容...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省略后续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省略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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