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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国务院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则。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开展跟帖评论服务的网站、应用、互动平台等,均须遵循本规定。
所谓跟帖评论服务,是指各类网络平台通过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供用户发布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管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则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管。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需建立日常与定期相结合的监管制度,规范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推出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创新产品、应用或功能时,需向国家或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不得为未认证用户提供服务。
(二)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三)对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服务的,应同时提供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
(六)开发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提升垃圾信息处理能力。
(七)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审核编辑团队。
(八)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服务提供者需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引导用户文明上网。用户应自律,遵守法律法规,不发布禁止内容。
第七条 服务提供者及其员工不得为不当利益或错误价值观干预舆论,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干扰评论秩序。
第八条 对发布违法信息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对严重失信用户停止服务。
第十条 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公众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存在安全风险或事件的,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约谈,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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