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流程,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推动市场有序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加强和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一旦确认,不得撤销或更改。

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经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确认的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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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涉及的债券交易类型包括现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二、对于债券的非交易过户,如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情况,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需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非交易过户的情况。

三、市场参与者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应迅速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联网和开设债券账户。

对于已开设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委托结算代理人完成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代表该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系统中下达交易指令。过渡期结束后,未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将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四、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需优化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信息的一致性。

同时,双方应完善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信息的互换与共享机制,同业拆借中心应实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交易信息,后者则需实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结算信息,并每日发送债券托管信息。

五、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要求,加强业务系统建设,预防违规交易和结算行为。同时,需加强一线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六、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实施。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2日